校内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:
为加强我校预借发票的管理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现就预借财务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)第二十六条规定: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,在经费未到账之前原则上不提前预开发票。
2. 凡因科研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财务处预借发票的,由借票人填写《预借发票申请》(财务信息网cwc.uibe.edu.cn可下载),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,由经办人持预借发票申请及项目合同(协议)到财务处办理借票手续。
3. 每位项目负责人凭有效的合同最多可预借三张票据,若经费未按承诺期限(一般为一个月)到款,所借票据又不能及时退回的,不得再申请借票。
4. 预借票据年终必须清理入账,不得办理跨年度预借票据业务;已借出的票据需要在以后年度来款的,请要求对方退回票据,来年再重新办理预借手续。
咨询电话:64493002财务处收费及E卡管理科
财务处
2019-1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