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纳税人应当于12月份自行对下一年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为了不影响我校工资发放工作,请各位教职工务必于12月18日前,在“个人所得税APP”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工作。未及时完成确认的,在发放工资时会暂停专项附加扣除,待确认后方能予以扣除。
具体操作流程参照链接: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NzJp90cElpyQ5r6j0Tyf4g
财务处
2019年12月6日